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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筹建77家社区医院

浏览次数:2022年06月28日

日前,济南市政府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每个街道应至少设置1处公建公有或政府租赁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400平方米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采取多种形式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每个镇按每千常住人口配备不低于1.2张床位的标准建设1处镇卫生院;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按照不低于60平方米的标准设置1处村卫生室。到2021年,全市筹建77家社区医院,新建、改扩建27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处镇卫生院和35处社区卫生服务站,全市80%以上的村卫生室实现房屋产权公有。

通过“建、买、改、租”等多种方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位于已建小区范围内的项目,选址新建的,当年要完成选址、立项、招标开工,次年12月底前建成;购买或改建的,一年内完成改扩建和装修改造;确需租赁的,由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签订长期合同,区县财政承担租赁费用,租赁工作应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位于新建小区内的项目,要按照原济南市卫生计生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和城乡建设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济卫发〔2018〕54号)执行,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通知》要求,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自有房屋或租赁等方式承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镇(街道)、村居体系规划,与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和健康扶贫等工作紧密结合,到2020年、2021年年底,村卫生室公建比例分别不低于50%和80%。选择条件较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地区的镇卫生院,开展试点社区医院(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建设,到2021年年底完成77家社区医院筹建。

新建、改建和以购买方式取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房属公建产权,应移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移交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管理,按程序提供给具有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房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改变用途,确因城市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需改变用途的,区政府应在该机构服务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用房,并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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