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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村级医疗卫生巡诊派驻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2022年07月06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精神,规范村级医疗卫生巡诊、派驻和邻(联)村卫生室延伸服务工作,巩固实现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成果,促进农村居民享受便捷可及、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农村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那就要做好村级医疗卫生巡诊派驻服务工作。

各地要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有关要求,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并配备合格乡村医生,根据农村人口变化趋势及时调整优化医疗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高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对不适宜配置固定乡村医生或短期内招不到合格乡村医生的地区(行政村),以及尚未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移民搬迁安置点,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县乡巡诊服务、上级机构派驻、邻(联)村卫生室延伸服务等方式实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覆盖。脱贫摘帽地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服务“空白点”。

乡镇卫生院是开展巡诊服务的主体,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参与。应选派合格的医师,必要时可组建由医师、护士、公共卫生人员、辅助科室人员参与的巡诊团队开展服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巡诊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和频次,细化巡诊工作内容,并做好工作纪录。巡诊时间要相对固定,原则上每周至少巡诊2次,每次至少半天,对服务需求较小的地区可降低巡诊频次。要结合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特点合理安排巡诊服务时间,方便农村居民获取服务。

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为2个或以上邻近村提供服务,确保农村居民原则上使用当地常用交通工具或步行不超过30分钟即可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互联网+”签约、慢性病管理和远程医疗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医务人员工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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