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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小学校每学年须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浏览次数:2022年08月29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教育(教体)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29号),省卫生健康委和省教育厅制定了《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2022年7月11日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版)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2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管理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健康体检是指由学校组织开展的在校中小学生的健康体检。

(二)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三)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并成立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控专家组,对体检机构体检质量进行控制、监督,指导医疗、疾控等机构加强对学生健康体检数据的分析利用,做好相关疾病的防治,维护学生身体健康,推进学校卫生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健康体检的组织实施。

(五)健康体检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驻地高校校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积极参与。健康体检医疗卫生机构的确定可以通过竞争性磋商或招标方式。

二、健康体检基本要求

(一)中小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体检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眼科检查(视力、屈光度)需在每学期分别开展两次。

(二)健康体检场所设置在健康体检机构内或学校内。体检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中场地设置要求及外出健康体检的有关要求。

(三)中小学校应在体检前按照健康体检机构相关要求提供参加体检的中小学生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四)中小学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共同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制定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共同制定、执行现场体检流程,排查隐患,保证体检安全有序进行。

(五)健康体检所需的医疗检查设备与检验仪器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能满足工作需要,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并定期校验。仪器设备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六)健康体检机构严格执行健康体检安全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技术规范。

三、健康体检项目

(一)既往疾病史询问。

(二)形态指标检查:身高、体重、身体质量指数(BMI)、胸围、腰围、臀围、腰臀比。

(三)内科检查:心、肺、肝、脾,血压,肺活量。

(四)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五)耳鼻喉科检查:听力、外耳道与鼓膜、外鼻、嗅觉、扁桃体。

(六)眼科检查:眼外观、远视力、屈光度、眼位、眼球运动筛查,色觉(仅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检测,入学体检时已测过的可以不测)。

(七)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等。

(八)实验室检查:血常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结核分枝杆菌感染检测(以上三项仅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检测,入学体检时已测过的可以不测)。

四、健康体检结果反馈

(一)学校应于体检前向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体检注意事项。健康体检机构在学生及其监护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并由学校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反馈。

(二)健康体检机构以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并提出健康指导建议;各市、县(市、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控专家组以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并提出健康指导建议。

(三)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

1. 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当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超重、肥胖、营养不良、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须作为指导的重点。

2. 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当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水平,营养状况分布,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缺陷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3. 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当包括所检查学校学生的总体健康状况分析,包括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缺陷检出率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四)个体报告单应当于体检结束后2周内反馈;学校汇总报告单应当于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反馈;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当于体检结束后2个月内反馈。

(五)积极推动学生健康体检工作信息化,推进学生健康体检数据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融合。健康体检机构采用智能数据采集模式上传学生体检数据供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查询和统计。

五、健康档案管理

(一)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健康体检结果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健康体检建档率100%,并建立落实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账管理制度,推动建立电子化健康档案;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健康体检机构给出的健康指导建议,研究制定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相关工作。

(二)学校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出现健康问题的学生建立档案并随访。重点围绕超重、肥胖、营养不良、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等健康问题开展工作。

六、健康体检机构要求

(一)机构条件。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具备独立开展学生健康体检条件;能对学生健康体检状况进行个体和群体评价、分析、反馈,并提出健康指导建议。

(二)人员要求。

1. 体检岗位设置合理,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

2. 有足够的与学生健康体检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质量控制和统计人员;按体检项目确定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数量,每个体检项目不得少于1人,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3. 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技术人员的专业与学生健康体检项目相符合,具有与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和常见病防治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4. 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检查及实验室检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专业体检医师至少有1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 健康体检各类人员均应接受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统一体检标准。

6. 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单。负责审核健康体检报告单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外科或儿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基本仪器配备。

1. 实验室基本设备:

(1)离心机;(2)电冰箱;(3)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仪;(4)血细胞分析仪;(5)紫外线灯。

2. 体检基本设备:(1)听诊器;(2)电子血压计;(3)身高计;(4)电子体重秤;(5)皮尺;(6)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7)验光仪(无验光仪地区可采用串镜);(8)耳鼻喉科器械(额镜、检耳镜、鼻前镜、压舌板);(9)口腔科器械(平面口镜、五号探针、牙周探针);(10)诊查床;(11)与健康体检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如躯干旋转测量仪、血红蛋白仪等根据要求进行准备)。

体检器具的消毒应当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中的医疗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四)其他。

1. 健康体检机构使用山东省学生健康体检表(见附件)。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保存和统计体检报告。

2. 健康体检机构应当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3. 检查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配有必要的急救、消毒、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4. 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体检费用。

5. 健康体检机构为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的,其体检工作的管理由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

七、质量控制与监督检查

(一)省卫生健康委成立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控专家组,负责统筹全省中小学生体检质量控制、监督与指导,定期对各市质控员进行统一培训。质控标准按照《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控制标准》要求执行。

(二)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控专家组,开展质控员培训,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体检质量的监督与指导,每年定期对体检质量进行现场抽检,对不达标的健康体检机构要求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资格;质控专家组及时分析区域内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向区域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健康指导建议。

(三)核对体检人员资质和培训考核合格记录,检查体检人员健康状况,预防交叉感染;核查健康体检所用的医疗设备、一次性医疗用品质量;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统一处理。

八、信息安全

(一)健康体检机构应当与学校签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依据国家、地区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学生健康体检信息保密协议,保障学生及其家庭、学校信息不外泄。

(二)县级以上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学生健康体检数据管理、使用和发布;健康体检机构未经县级以上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外泄发布相关数据。

(三)承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系统平台建设管理的单位负责体检数据的存储备份、维护更新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明确数据访问、查询、补录、删除、修改等操作权限及工作流程,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制度,防范体检数据信息安全风险。

九、经费来源及收费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学生健康体检经费管理(拨付)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并发布。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三)新的学生健康体检经费管理办法和费用标准出台前,仍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本办法自2022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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